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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8)等相关规定公示如下:
一、加强电动车登记使用管理
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普通摩托车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 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须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
(二)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 km/h且不大于50 km/h或者整车装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机动车。须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须最低考取准驾车型为“F”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路行驶。
(三)电动摩托车。是指不具备辅助骑行功能,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机动车。须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须最低考取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路行驶。
(四)超标电动车。是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或《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09)有关技术标准违法生产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鉴于以上法律规定,共享电动车属于电动自行车,不在佩戴安全头盔查处范围。肃州交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时,为了自身生命安全,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
谢谢您的宝贵建议,我们会一如既往的接受广大群众的建议和意见,如有其它建议和意见可致电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警大队咨询,联系电话0937-59275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