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
(第11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好来肃返肃人员隔离医学观察,最大程度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从即日起,所有来肃返肃人员要严格执行《肃州区来肃返肃人员隔离医学观察规范》,现通告如下:
一、从严管控四类重点人群
(一)对湖北(武汉)、温州等重点疫区返肃人员,全部实施集中医学留观,有发热等症状的直接送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留观,无发热等异常症状者送至西峰镇卫生院、工业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留观14天。
(二)对密切接触者(卫健、疾控部门排查反馈的,公安部门预警反馈的,民航、铁路部门反馈的,卡口检疫发现的,医院就诊排查的,乡镇、社区排查发现的,群众举报线索排查的密切接触者),全部实施集中留观,无发热等异常症状者送至神康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泉湖镇卫生院集中留观14天。
(三)其他省、市(不含嘉峪关市)返回的肃州籍人员:
1.由各乡镇、社区负责全部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居家医学观察以现住址为准;
2.对外出旅游返肃人员,由公安和文旅部门负责接送,安排在醉心假日酒店、夕阳红老年公寓等定点宾馆集中留观14天;
3.对来肃返肃之前,如曾经居住、工作过的小区、宾馆和出行乘坐过的交通工具等场所有确诊病例者,一律送至西峰镇卫生院、工业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隔离留观14天。
(四)外省、市来肃的非肃州籍人员:
1.在肃州区有固定住所的,由所在乡镇、社区落实管控,居家医学观察14天;
2.在肃州区无固定住所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接送至醉心假日酒店、夕阳红老年公寓等定点宾馆,公安、卫健部门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3.对途经肃州区到张掖、嘉峪关、玉门、金塔等周边地区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专接专送,监督其即来即走,尽量不留宿;
4.对进入肃州区境内的长途货运车辆司机,由交通和公安部门负责送至定点宾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二、从严管控辖区内机关、企事业、部队来肃返肃人员
(一)驻肃各部队、消防救援等单位返肃人员,由各部队、单位负责接送、监管,在部队、单位内医学隔离观察14天,隔离观察场所必须符合隔离观察条件。
(二)中石油玉门油田分公司、甘肃省地矿局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和驻肃银行、通信、铁路、电力、保险、证券、烟草、邮政等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它企业返肃人员:
1.本单位有职工宿舍的,由单位负责,行业联系部门监管,在职工宿舍开展医学隔离观察14天;
2.在肃州区有固定住所的,由单位负责,所在社区配合开展居家医学隔离观察14天;无固定住所的,由单位负责,公安、卫健部门配合在醉心假日酒店、夕阳红老年公寓等定点宾馆集中留观14天;
3.以上单位自行设置的隔离观察场所要符合隔离观察条件,不得聚集居住、工作、用餐。
(三)酒泉经济技术发开区内所有企业返肃人员,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四)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返肃人员,由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隔离观察管控措施,各社区做好监管工作。
(五)辖区内的企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防控措施,乡镇、社区对区域内企业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从严落实隔离医学观察要求
(一)所有管控重点人群如发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者,由乡镇、社区、部门、企业等责任单位及时上报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车转运至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进一步检查、治疗。具体隔离观察治疗时间根据诊疗情况确定。
(二)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限自最后一次与确诊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之日起,按0天计算至第14天满为止;居家医学观察和集中医学观察观察期限自返回肃州区之日起,按0天计算至第14天满为止。
(三)各疫情检测点要加强来肃返肃人员测温、询问、登记、分流、交办,所有来肃返肃人员均要当场签订承诺书,由企业、部队、单位负责接送的责任人做好移交登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和定点宾馆观察对象,均由公安、卫健部门安排公安干警、医务人员落实医学观察措施。居家医学观察对象由各乡镇、社区、部门、单位、企业按照“三包一挂”责任制落实医学观察措施。
(五)对所有居家医学观察对象,由各乡镇、社区、部门、单位、企业严格执行“五个一”制度(一支体温计、一瓶消毒液、一本宣传册、一个口罩、一张表格),严格落实“七及时、三分开”管控要求,即:及时测温、及时报告、及时清洗、及时消毒、及时开窗通风、及时佩戴口罩、及时作息时间,居住房屋分开、餐具碗筷分开、衣物用具分开。
(六)对所有医学观察对象要严格落实“单人单间”,不得与家人同住,尽可能减少与家人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1.5米以上距离,杜绝交叉感染。
(七)各乡镇、社区、部门、单位和企业要认真告知和宣教,逐人签署承诺书、发放告知书,并在隔离观察对象住户门口明确隔离观察标识。
(八)所有医学观察对象观察期满后,经医务人员检查确无发热等异常症状者,由辖区医务人员签发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并逐级报告销号。
(九)各乡镇、各社区要严格落实农村防疫管控“十二条规范”和社区防疫管控“十二条禁令”,严格管控城乡居民流动,从严监督重点对象居家隔离。
四、从严落实管控纪律
(一)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城乡居民及辖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因旅游、探亲、出差等各种原因离开肃州区尚未返回者,由各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社区、企业负责管控,在原地隔离休息,根据疫情控制情况,适时确定返回时间,确保安全返回。
(二)对拒不执行或违反以上规范的单位、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居家医学隔离、集中医学隔离对象外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的,依法追究责任。
肃州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