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公开租赁公告(第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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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gp 发表于 2019-6-4 17: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委托,现将敦煌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公开租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详见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网站www.gscq.com.cn )
二、承租人资格和条件
1.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资金支付能力。
2.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承租人确定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按挂牌价直接签约。
四、承租人须知
1.公告期:2019年5月30日至6月13日17时止。
2.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3.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承租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2019年6月13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租赁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承租申请及相关材料,或租赁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视为放弃承租意向。未承租者的租赁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4.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次一年房屋租金,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转为租赁押金,其余房屋租金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同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意向承租人放弃承租,出租人按违约处理,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出租人可以重新挂牌出租。
5.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6.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房屋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7.租赁标的房屋的水、电、暖、物业费用由承租人按计量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
8.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到相关部门咨询。参与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租赁标的范围、面积、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租赁公告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9.承租人须在收到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办理相关租赁手续,否则不予退还租赁押金。
10.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出租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为准。
11.若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以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一个周期。
12.其他详见《承租申请与承诺书》《租赁须知》《房屋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8楼
联系方式:周先生 0931-8467018  13893609155
报名地址:酒泉市肃州区鑫隆国际商贸中心1号楼C口7楼
联系方式:闫先生 13893751795
网    址:甘肃省产权交易所www.gscq.com.cn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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