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要这样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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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b 发表于 2019-4-19 11: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了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等新政策,对很多人的影响都不小。5月1日起,你的社保会发生这些大变化——
1.养老保险: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2.失业保险: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低于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3.工伤保险: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4.社保缴费基数: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5.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6.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
7.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各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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