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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7月30日颁布的《酒泉城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热费管理第四十六条第五例规定:拖欠的热费从当年4月1日开始每天按欠费总额3‰(千分之三)的标准计收滞纳金。新的供热管理办法在制定颁布前,会根据立法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区供热燃气办 发表于 2018-11-28 10:36 酒泉在线的网友: 您好! 根据2014年7月30日颁布的《酒泉城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热费管理第四十六条 ...
炜炜 发表于 2018-11-28 12:48 4年天气了难道规定还是暂行,你们这规定光制约老百姓行呢!为啥没有制约供热企业的条条框框啊?
如您家还存在暖气不热情况或对供暖相关问题存在疑问,请直接拨打我办电话咨询!
肃州区供热与燃气管理办公室:26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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