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莫名成为贷款担保人,造成信用不良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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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发表于 2018-1-8 10: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莫名提供担保,因借款人没有及时还款,还上了不良信用记录。近日,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定银行的该份农户借款合同对原告彭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由银行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配合清除彭先生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实信息,并支付彭先生鉴定费用2700元。
    2016年8月,彭先生前往当地一家银行申请贷款购房,但工作人员查询后拒绝了彭先生的贷款请求,理由是彭先生分别于2015年4月12日、2016年4月6日为张某在另一家银行的两笔贷款提供了担保,该贷款到期未还,导致彭先生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而彭先生发现自己并不认识贷款人张某、也未在该担保合同上签过字。后彭先生多次找该涉案银行协商沟通解决,银行也承认担保合同不是彭先生本人所签,而是一个长得像彭先生的人代签。
    2017年1月20日,彭先生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查询了个人信用报告,报告载明:2015年4月12日、2016年4月6日彭先生为张某在某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但彭先生并不认识张某,也没有与该银行签订过保证合同。无奈之下,彭先生将某银行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提交的借款合同经鉴定,担保人处的签名及捺印均不是彭先生本人所作出,借款人处的签名及捺印系张某作出。为此彭先生支付了鉴定费用2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先生没有在银行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名,而系他人冒签,彭先生并没有作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他人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担保人处冒签并捺印的行为无效,该合同对彭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该合同对借款人张某仍然具有约束力。银行在办理借款时没有严格审查担保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导致彭先生的个人征信有不实记录,银行负有将彭先生个人征信中的不实记录清除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qwh520 发表于 2018-1-8 11: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帮别人办了按揭,他不能按时还款,又没有这下字据!我该怎么办??求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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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五 发表于 2018-1-8 12:33:42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qwh520 发表于 2018-1-8 11:51
我帮别人办了按揭,他不能按时还款,又没有这下字据!我该怎么办??求指教

你替他还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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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FF5666 发表于 2018-1-11 01:03:21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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