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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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网警 发表于 2017-9-25 11: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节选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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