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天然气公司,你可是给酒泉人民长脸了。

 火.. [复制链接]
bangzhu_001 发表于 2017-6-4 10: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更多的媒体关注!不让贪污腐败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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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日朝阳 发表于 2017-6-4 14: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让更多的媒体关注!不让贪污腐败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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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域流沙 发表于 2017-6-4 15:02:43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酒泉这帮所谓的公仆,真他妈的穷凶极恶,人家油田基地的用了那么久天然气,也没见哪家出事了……纯粹是给挣钱找名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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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将来 发表于 2017-6-4 15: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在哪里啊,快快把酒泉天然气的变态内幕也曝曝光啊,把有能力的国企赶出去,扶持无能力的垃圾公司来独霸市场,受害的是可怜的市民啊,收了钱都长达5年之久了吗,,压根就见不到天然气啊。哪怕是购买指定的炉子,也比只收钱 不通气要好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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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望月 发表于 2017-6-4 15: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退还我180元的安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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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hu1314 发表于 2017-6-4 16:24:59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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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老酒 发表于 2017-6-4 17: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顶~!~
工商局一帮子法盲~要你们有什么用?
网络媒体这么发达,望焦点访谈上捅,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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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老酒 发表于 2017-6-4 17: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顶~!~
工商局一帮子法盲~要你们有什么用?
网络媒体这么发达,望焦点访谈上捅,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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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老酒 发表于 2017-6-4 17: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顶~!~
工商局一帮子法盲~要你们有什么用?
网络媒体这么发达,望焦点访谈上捅,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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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老酒 发表于 2017-6-4 17: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顶~!~
工。商。局。一帮子法盲~要你们有什么用?
网络媒体这么发达,望焦,点,访,谈,上捅,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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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老酒 发表于 2017-6-4 17: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顶~!~
工商局一帮子法盲~要你们有什么用?
网络媒体这么发达,望焦点访谈上捅,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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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老酒 发表于 2017-6-4 17: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嘞个去,某些字打上还发不粗去,只能用符号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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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夜人 发表于 2017-6-4 19: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456789 发表于 2017-6-3 23:07
工商局啊,怎么说你好呢?有了问题认真处理问题才是你们该有的方式,而不是酒泉天然气公司打着安全的旗号说 ...

工商局的回复就一逗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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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望月 发表于 2017-6-4 20: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酒刑一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宗兰,男,生于1944年10 月1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研究生,中共党员, 捕前系酒泉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和抽逃出资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酒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酒泉市肃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学琪,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酒检刑诉[2010]1号起诉书于2009年11月5日指控被告人杨宗兰犯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雪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宗兰及其辩护人周学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06年12月19日,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楷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志经被告人杨宗兰介绍与天然气公司股东郭涛签订协议,收购郭涛和喻宝庆在天然气公司所持有的80%的股权,股本金额800万元。泽楷公司收购天然气公司80%股权后,于2007年2月9日委派杨宗兰任天然气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7年8月份,被告人杨宗兰伪造“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利用印有“泽楷集团”字样、孙国志签名的泽楷公司空白件,伪造《授权书》一份,加盖了伪造的“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时间为2007年8月6日);利用印有“泽楷集团文件”空白文件,扫描“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伪造内容为“原泽楷公司在天然气公司所持有的80%的股权由杨宗兰持有”的文件一份(时间为2007年8月9日);采取扫描有“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孙国志”签字的泽楷公司空白件的方法,伪造泽楷公司《通知》一份(时间为2007年8月10日)。

被告人杨宗兰利用伪造的“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持伪造的《授权书》,于2008年5月30日,在泽楷公司未授权的情况下以天然气公司名义和北京民丰祥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祥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私自将泽楷公司持有的天然气公司80%股权中的63.75%以510万元转让给了该公司,36.25%转到了自己名下,民丰祥和公司给天然气公司先后支付了510万元股权转让金。并于2008年6月5日,变更了工商登记,将天然气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民丰祥和公司占51%的股权,股本金额510万元,杨宗兰个人占29%的股权,股本金额290万元,杨建伯占20%的股权,股本金额200万元。

2008年6月份,被告人杨宗兰以申请贷款需增大注册资本为由,与民丰祥和公司、杨建伯等人商议将天然气公司注册资本增加2000万元,由符清波(天然气公司董事)负责增加注册资本一事。经符清波介绍,杨宗兰于2008年6月30日与北京华夏之本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华夏之本)签订增资2000万元的协议。同年7月15日华夏之本分别给杨建伯银行卡上转入400万元,给民丰祥和公司账上转入1020万元,给杨宗兰的银行卡上转入580万元,之后又分别将各自卡上、账上的钱转入天然气公司账户上后,符清波持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到酒泉弘正会计师事务所申请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向银行询证后出具了验资报告。次日,华夏之本又将转入天然气公司的2000万元转出。2008年7月16日,符清波凭虚假的出资凭证到酒泉市工商局申请变更了注册资本,使天然气公司的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资至3000万元。至此,杨宗兰名下的股本金额从290万元增至870万元。

2008年7月18日,被告人杨宗兰隐瞒其在天然气公司未拥有股权的事实真相,与中西冠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冠晨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安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已变更到自己名下的天然气公司的29%的股权以8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西冠晨公司,中西冠晨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向杨宗兰个人支付100万元股权转让款。至此,被告人杨宗兰利用伪造印章、伪造文件、转让股权等手段,骗得中西冠晨公司100万元用于个人花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宗兰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宗兰辩称,孙国志同意其刻制泽楷公司印章,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泽楷公司付给郭涛的股权转让款和投入到天然气公司的钱总共不到150万元,其已给泽楷公司退回150万元,泽楷公司已退出天然气公司。其转让泽楷公司80%的股权时,已征得孙国志口头同意,泽楷公司的高级副总裁田桥也在场。中西冠晨公司给其的股权转让款,其先是让给郭涛付2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后自己又于2008年8、9月分两次付给郭涛6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其余款项,3万元借给杨建伯为天然气公司买车,12万元借给符清波作为差费,10万元借给付强个人。其不具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周学琪辩称,对伪造公司印章罪,因从案卷材料来看,泽楷公司不止一枚“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而是三枚,而侦查机关只是根据泽楷公司提供的一枚印章进行司法鉴定,故指控伪造印章罪不成立。对诈骗罪,因中西冠晨公司已依法取得天然气公司29%的股权,没有诈骗的行为。从主观要件来讲,被告人杨宗兰连自己在天然气公司的工资都未领过,怎么可能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从行为后果来看,被告人杨宗兰将转让股权所得的资金全部用于天然气公司,客观上促进了天然气公司的发展。故杨宗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9日,泽楷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志经被告人杨宗兰介绍与天然气公司股东郭涛签订协议,收购郭涛和喻宝庆在天然气公司所持有的80%的股权。2006年12月19日、2007年2月11日、2007年7月24日先后签订三份合同,转让价格从1380万元到1128万元,最后确定为560万元。2007年7月24日,泽楷公司付给郭涛股权转让款50万元。后泽楷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为天然气公司付材料定金款10万元,当年4月23日、4月29日、10月10日分别为天然气公司付投资款30万、30万、20万。 2007年2月11日,天然气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将股东郭涛(占天然气公司70%的股权)、喻宝庆(占天然气公司10%的股权)变更为泽楷公司(占天然气公司80%的股权,股本金额800万元)。泽楷公司于2007年2月9日委派杨宗兰任天然气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8月15日,天然气公司给泽楷公司汇款150万元。

2007年8月份,被告人杨宗兰在北京伪造“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同年8月6日,利用印有“泽楷集团”字样、孙国志签名的泽楷公司空白文件,伪造“杨宗兰有权代表泽楷公司签署协议、合同和相关文件,包括用泽楷公司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贷款、借款和转让”的授权书一份,并加盖伪造的“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同年8月9日,利用印有“泽楷集团文件”空白文件,扫描“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伪造“原泽楷公司在天然气公司所持有的80%的股权由杨宗兰持有”的文件一份。2007年8月10日采取扫描有“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孙国志”签字的泽楷公司空白件的方法,伪造泽楷公司“原泽楷公司在天然气公司所持有的80%的股权由杨宗兰持有”通知一份。

2008年5月30日,杨宗兰以泽楷公司名义,利用伪造的泽楷公司印章和文件,在“天然气公司同意泽楷公司退出股东会,同意吸收民丰祥和公司、杨宗兰为股东”的天然气公司股东会决议和“泽楷公司将其290万股权(占泽楷公司股权的36.25%,占天然气公司总股权的29%)转让给杨宗兰”的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伪造的泽楷公司印章,将泽楷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全部非法转让,并且自己非法转得29%的股权。2008年6月20日,杨宗兰以泽楷公司名义和民丰祥和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泽楷公司63.75% 的股权(占天然气公司总股权的51%)以510万元转让给民丰祥和公司,并加盖了伪造的泽楷公司印章。协议签订后,民丰祥和公司给天然气公司先后支付了523万元股权转让金。2008年6月5日,天然气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将股东泽楷公司(占天然气公司80%的股权)变更为民丰祥和公司(占天然气公司51%的股权,股本金额510万元)和杨宗兰(占天然气公司29%的股权,股本金额290万元)。

被告人杨宗兰以申请贷款需增大注册资本为由,于2008年6月30日与华夏之本签订协议,约定以30万元服务费为代价,由该中心为天然气公司增资2000万元。同年7月15日该中心分别给杨建伯银行卡上转入400万元,给民丰祥和公司账上转入1020万元,给杨宗兰的银行卡上转入580万元,之后又分别将各自卡上、账上的钱转入天然气公司账户上后,在酒泉弘正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次日该中心又将2000万元转出天然气公司。2008年7月16日,天然气公司凭虚假的出资凭证,到酒泉市工商局将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变更为3000万元。杨宗兰名下的股本金额也从290万元增至870万元。

2008年7月18日,被告人杨宗兰隐瞒其在天然气公司未拥有股权的事实真相,与中西冠晨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安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已变更到自己名下的天然气公司的29%的股权以8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西冠晨公司,并约定610万元打到天然气公司账户上,260万元打到杨宗兰个人账户上。中西冠晨公司于当年7月29日向杨宗兰个人支付100万元股权转让款,于 8月7日经民丰祥和公司、杨建伯同意后,按杨宗兰的要求给郭涛付款200万元,作为其购买杨宗兰的股权款。2008年8月1日,天然气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将杨宗兰的29%股权变更为中西冠晨公司 29%的股权(股本金额870万元)。杨宗兰先后于当年7月30日至2009年4月27日11次从中西冠晨公司所付的100万元中支取715000元,余款及利息286573.87元被侦查机关于2009年7月24日依法冻结。2008年8月底,因郭涛妻子生病住院,杨宗兰到西安给郭涛25万元现金。9月上旬,杨宗兰又给郭涛40万元现金。对该65万元现金的性质,双方当时未明确约定。

认定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在2008年11月份泽楷公司委派他与律师到酒泉市工商局进行查证,并到酒泉市公安局报案的事实。

2、证人任x的证言证实,杨宗兰告诉他因其在天然气公司贡献太大,泽楷公司将29%的股权卖给了他,并出示了泽楷公司退出天然气公司的文件,上有泽楷公司的印章。任向杨建伯、田桥核实杨的股权后,于2008年7月与杨宗兰草签了转让杨宗兰在天然气公司29%股权的协议。2008年7月18日,杨宗兰和中西冠晨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安现在北京签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杨宗兰将其在天然气公司29%股权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中西冠晨公司,转让价格为870万元,其中260万元打入杨宗兰个人账户,610万元打入杨指定的天然气公司账户。后杨宗兰出示了泽楷公司给郭涛的付款协议,在天然气公司、民丰祥和公司、杨建伯同意给郭涛付款后,中西冠晨公司于2008年8月7日将200万元付给了郭涛。2008年8月1日,中西冠晨公司到酒泉市工商局变更了股东变更手续,将杨宗兰持有的股权变更到中西冠晨公司名下。并证实杨宗兰曾经给任看过一份杨伪造的泽楷公司于2007年8月6日给杨宗兰的授权书。

3、证人孙x的证言证实,杨宗兰系泽楷公司聘请的总经济师。2007年经杨宗兰牵线并谈判,泽楷公司以56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天然气公司原股东郭涛、喻宝庆80%的股权,并委派杨宗兰为天然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10月,中西冠晨公司找到他说,该公司收购了泽楷公司在天然气公司29%的股权,但相关权利无法保证,他才知道杨宗兰未经泽楷公司的同意,通过伪造公司印章和文件的手段,私自将公司在天然气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民丰祥和公司和中西冠晨公司。并证实,其给杨宗兰写过一份委托杨为天然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一份从香港一家总经理为陈之望的公司融资的委托书外,再无写过任何委托书。其公司只有一枚行政公章。在收购了天然气公司的股权后,为杨宗兰开展工作的便利,其曾经给杨宗兰两份只加盖了泽楷公司印章的空白文头,两份只有其本人签名的空白文头。证实杨宗兰2007年8月6日的“授权书”系伪造内容并加盖伪造公章,2006年11月20日泽楷公司文头的承诺书、2007年8月9日泽楷公司文件、2007年8月10日有泽楷公司文头的通知都是杨宗兰伪造的。为筹集酒泉市政府500万元保证金,其让杨给泽楷公司打回150万元,后杨说保证金不用交了,其又给天然气公司打回20万元。证人吕培炎的证言印证了孙国志的证言。

4、证人符x的证言证实,杨宗兰安排其为天然气公司虚假增资2000万元的事实和经过。并证实其2008年8月10前,其向杨宗兰借过12万元的差旅费。

5、证人田x的证言证实,其是杨宗兰以个人名义叫到酒泉的,虽知杨宗兰于2008年5月30日将泽楷公司的股权从天然气公司退出,转让给民丰祥和公司51%的股权、杨宗兰29%的股权,但不知杨宗兰怎么加盖泽楷公司的印章,也未参与。

6、证人杨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宗兰在天然气公司没有一分钱的投资。民丰祥和公司事实上向天然气公司支付了523万元的股权款。并证实其于2008年9月份向杨宗兰借3万元钱给公司买车。至于符清波是否向杨宗兰借过钱,其不清楚,符和杨都没给他说过。

7、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杨宗兰以泽楷公司的名义,将泽楷公司在天然气公司51%的股权以510万元转让给民丰祥和公司,民丰祥和公司事实上支付了523万元的事实和经过。并证实,杨宗兰在北京与他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就将随身携带的泽楷公司印章拿出来,他感到奇怪,杨说他与办公室主任关系好,借出来的。2008年6月20日,在酒泉将完善股权转让的协议给杨加盖公章,不到两天就盖上了泽楷公司的印章。

8、证人付x的证言证实,杨宗兰个人于2007年考察收购水电站期间曾零星借过其几万元钱,后来在2008年把钱还了。杨宗兰任天然气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来没有给其借过钱。

9、证人郭x的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到酒泉市申请注册天然气公司,当时的注册资金是300万元,其占70%,杨建伯占20%,喻宝庆占10%,其是法定代表人。到2006年,公司又增资700万元,实际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后来,杨宗兰向其介绍了泽楷公司来收购其与喻名下的80%股权,最初约定的价格是1380万元,后因多种原因,最终约定泽楷公司直接付给其560万元,并承担天然气公司所有债务,专门制作了移交清单,作为该补充合同的附件。并证实,2008年8月25日,其妻患癌症住院,因钱紧张就给在北京的杨宗兰打电话,杨于当月月底到西安给其送来了25万元。9月2号,医院要做手术,其又给杨打电话,过了几天,杨又给送来40万元现金,其给杨宗兰打了收条,但并没有明确约定钱款的性质。其认为除应冲减由其支付的天然气公司后续工程款外,余款是抵减泽楷公司欠其的股权转让款还是支付工程款中其应得的利润,由杨宗兰自己决定。其他股权款通过民事诉讼与泽楷公司解决。

10、证人陈x的证言证实,其和任明亮、李漫于2008年5月份在北京黄寺大街的得胜置业大厦1号楼910室见到杨宗兰从包里拿出泽楷公司的印章。任问杨:“你怎么拿着泽楷公司的印章?”杨回答:“泽楷公司全权委托我办理酒泉公司转让事宜,所以拿着公司的公章。”出门时任问田桥:“杨宗兰为什么能拿到泽楷公司的公章?”田回答:“大老杨(杨宗兰)看样子早就有泽楷公司的公章了。”并证实,其于2008年7月29日拿着杨宗兰提供的身份证,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亮马河大厦支行开设了卡号为4563510100884358536的账户,并在卡内存款100万元。2008年7月30日上午,其将身份证、存折、银行密码一并交给杨宗兰。

11、证人杜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宗兰安排符清波以30万元作为报酬向华夏之本融资2000万元的事实。

(二)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泽楷公司报案材料证实报案时间、报案人、报案内容等事实。

2、郭涛与泽楷(香港)城市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12月1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补充合同(2006年12月19日)、股权转让补充合同(2006年12月29日)证实泽楷公司以1380万元收购郭涛、喻宝庆80%股权。补充合同(2007年2月11日)证实天然气公司股东郭涛、喻宝庆与泽楷公司于2007年2月11日将收购80%股权的价格调整为1128万元。补充合同(2007年7月24日)证实泽楷公司以560万元收购郭涛、喻宝庆80%股权。移交清单证实2007年2月15日郭涛移交给泽楷公司的文件、合同、财产、债务及其公司印鉴等。

3、确认书证实,杨宗兰以泽楷公司名义同意支付郭涛2007年5月1日后代泽楷公司支付的原天然气公司债务款共4笔约20余万元。

4、泽楷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证实泽楷公司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泽楷公司文件证实杨宗兰为该公司总经济师,于2007年2月9日被任命为天然气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并于2009年2月18日被泽楷公司免去总经济师、天然气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泽楷公司的文件、收条证实该公司先后给天然气公司投入款项140万元。该公司成立后,刻过一枚印章在2006年12月8日收购天然气公司80%的股权时在工商局备案的以下材料中使用过:转股协议、天然气公司变更章程的决议、天然气公司股东会决议、任杨为法定代表人的通知、天然气公司章程、2007年2月9日泽楷公司的委派书上使用过。此外,再未在天然气公司章程中使用过。泽楷公司的说明证实其于2009年3月5日向公安局提供的“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模与2009年7月23日、2009年10月12日提供的印模均是其公司成立以来的同一印模。转让书及其说明证实泽楷(香港)城市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签合同转让给泽楷公司。

5、天然气公司股东会决议证实,2006年12月8日,泽楷公司被吸纳为天然气公司股东,杨宗兰为法定代表人。天然气公司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的决定证实,2007年8月20日,杨宗兰被选举为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天然气公司股东会决议证实,2008年5月30日,杨宗兰以泽楷公司名义,在“天然气公司同意泽楷公司退出股东会,同意吸收民丰祥和公司、杨宗兰为股东”的天然气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加盖伪造的泽楷公司印章。天然气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证实,2008年5月30日,杨宗兰以泽楷公司名义,在“泽楷公司将其在天然气公司290万股权转让给杨宗兰”的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伪造的泽楷公司印章。

6、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证实,天然气公司于2007年2月11日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郭涛变更为杨宗兰,将公司股东由郭涛、喻宝庆变更为泽楷公司。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证实,天然气公司于2008年6月5日申请将公司股东泽楷公司变更为杨宗兰(29%,290万元)、民丰祥和公司(51%,510万元)。天然气公司股东会决议证实2008年8月1日吸收中西冠晨为股东。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证实天然气公司于2008年8月1日申请将公司股东杨宗兰变更为中西冠晨公司。

7、陈之望汇入1100万元及付款情况证实,2007年8月15日支付泽楷公司股权转让金150万元。泽楷公司的收条证实其收到天然气公司股权转让费150万元。

8、2008年6月20日的股权转让合同证实,杨宗兰以泽楷公司名义和民丰祥和公司签订转让泽楷公司63.75% (为天然气公司总股权的51%)的股权转让合同,并加盖伪造的泽楷公司印章。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天然气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8年6月11日为1000万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投资协议等证实,天然气公司各股东于2008年7月13日决议修改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其中,民丰祥和公司出资额1530万元,杨建伯出资600万元,杨宗兰出资870万元。

10、协议书证实天然气公司以30万元服务费方式让华夏之本协办2000万元增资。

11、依法调取的银行对账单、汇款凭证、协议书等证实,华夏之本受天然气公司委托,为天然气公司转入2000万现金款后又于次日转出天然气公司的事实。

12、验资报告等资料证实,将天然气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变更为3000万,使杨宗兰已变更到自己名下的29%的股权股本金由290万虚增到了870万。

13、报案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收据、银行对账单证实,杨宗兰将已变更到自己名下的天然气公司29%股权以870万元转让给中西冠晨公司,约定260万元打到杨宗兰个人账户,610万元打到天然气公司账户。2008年7月29日中西冠晨公司给杨宗兰个人账户打入股权转让金100万元。2008年8月7日中西冠晨公司按照杨宗兰的要求给郭涛付款200万元的事实。中西冠晨公司的证明证实杨宗兰在与其谈判过程中是以3000万注册资金为基础进行股权转让的,从未告知其2000万元的注册资金未到位的情况。

14、中国银行的业务传票证实,2009年7月29日,以杨宗兰的名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亮马河大厦支行开设了账号为4101700-01880400858(卡号4563510100884358536)账户。账号为4101700-01880400858中国银行取款凭条证实2008年7月30日杨宗兰从该账户取走1000019元。账号为4101700-01880386405中国银行存款凭条证实2008年7月30日杨宗兰存入该账户1000019元。零售历史交易查询表证实,账号为4101700-01880386405的账户上的1000019元,从2009年7月30日起至2009年4月27日止,共11次取走715000元,剩余286304.92元。酒泉市公安局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证实账号为4101700-01880386405的余款286573.87元已被冻结。

(三)鉴定结论

1、酒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印章印文鉴定书证实,2007年8月9日泽楷公司文件、2007年8月10日的通知上的文字和印章印文是打印形成的。

2、左上角有“泽楷集团”字样、右下角有“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及“杨宗蘭”签名的空白文头一份一页、上方有“泽楷集团文件”字样,右下角有“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一份一页与2007年8月6日泽楷公司文件、2008年5月30日股权转让协议、天然气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的印章印文是同一印章盖印。

3、被告人杨宗兰以泽楷公司名义所出示的2007年8月6日授权书与泽楷公司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印章印文与字迹是先盖章后打印。

4、2008年6月20日泽楷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中“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杨宗兰案卷三第80、81页中“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印章印文是同一印章盖印,与2009年10月12日泽楷公司提供的“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5、2007年8月6日授权书上的“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印有“泽楷集团文件”的稿纸上盖有的“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印有“泽楷集团文件”的文头纸上盖有的“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酒泉市工商局拍照、复印提取的2007年8月6日“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酒泉市工商局拍照、复印提取的2008年5月30日股权转让协议上盖有“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酒泉市工商局拍照、复印提取的2008年5月30日天然气公司股东会决议盖有“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酒泉市工商局拍照、复印提取的2008年5月30日股权转让协议上盖有“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刘潋提供的2008年6月20日股权转让合同盖有“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等印章印文与北京市工商局拍照、复印提取的2007年“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印章印文、北京市工商局拍照、复印提取的2008年“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6、笔迹鉴定书证实,2007年8月6日授权书中孙国志的签名与其本人签名的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四)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杨宗兰的供述证实,其先后四次从孙国志处拿到加盖泽楷公司印章的或孙国志签名的空白文件。其于2007年8月12日天然气公司返回泽楷公司150万元前后就在北京伪造了泽楷公司的印章,并在2007年8月6日泽楷公司文件、2008年5月30日天然气公司股东会决议、2008年5月30日受让方为杨宗兰的股权转让协议、2008年5月30日受让方为民丰祥和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2008年6月20日在和民丰祥和公司正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伪造的有关材料上用过这枚伪造的印章,在2008年年底泽楷公司第二次搬家时将伪造的印章和文件销毁掉。2006年11月20日的承诺书、2007年8月9日的泽楷公司的承诺书、2007年8月10日泽楷公司的通知是其伪造的。其以泽楷公司的名义与陈之望(中国国民党驻香港总部书记)进行融资,并向其出示了其于2007年8月6日伪造的泽楷公司的授权书,还于2008年5月30日向民丰祥和公司的人出示过该伪造的授权书。左上角有泽楷公司字样,右下角有“泽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及“杨宗蘭”签名的空白文头一份是其用伪造的印章盖上的,签名是其签的。其主持召开有刘潋、饶兴祥、符清波、杨建伯参加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增资2000万元。投资公司是其和符清波联系的,具体办理是其安排同意的。其把29%的股权以8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西冠晨公司,该公司给其个人卡上打了100万元,另经杨建伯和民丰祥和公司同意,给郭涛付了200万元。其在天然气公司的投资主要是北京到酒泉往返的票据,从来没报过账,除此外,没有一分钱的投资。至今,没钱了,就在天然气公司二三万打借条借。

以上证据,经控方、辩方当庭宣读或出示,并经质证、认证,合议庭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宗兰伪造泽楷公司的印章和文件,并利用该伪造的印章和文件,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擅自将泽楷公司在天然气公司29%的股权非法转让到其名下,后又虚增注册资本,将其名下29%股权的金额从290万元增至870万元,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中西冠晨公司签订转让该虚假增资后的29%股权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中西冠晨公司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虽也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但其最终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来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其行为在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同时,被告人合同诈骗的行为与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属构成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应以重罪即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和诈骗罪不当,应按一罪认定。被告人杨宗兰辩称孙国志同意其刻制泽楷公司印章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称泽楷公司有3枚印章而只提供了1枚,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行为不成立的辩护理由,经查,证人孙国志的证言及其泽楷公司的证明证实,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只有1枚公司印章,泽楷公司并不知道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司法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所使用的伪造印章是同一的,且该印章和泽楷公司所提供的印章以及从泽楷公司工商登记的材料中所提取的印章均不相同;被告人也曾供述过其伪造和使用伪造印章的事实,证人任明亮等人也见过其携带和使用该印章的事实。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泽楷公司虽然让被告人退回了其付给郭涛的股权转让款和投入到天然气公司的所有钱款,但其并未与郭涛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郭涛也始终认为与其发生股权转让纠纷的是泽楷公司,而被告人也仅为泽楷公司在天然气公司的代表。证人孙国志证实其并未同意被告人转让泽楷公司80%的股权,证人田桥证实其是受被告人私人之约来酒泉的,虽知被告人转让泽楷公司80%的股权,但误以为被告人是经孙国志同意的,并未参与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中西冠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其擅自将泽楷公司29%的股权非法转让到其名下,并将股金从290万元非法增至870万元的事实,明确约定87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打到天然气公司账户610万元,打到其个人账户260万元,并让中西冠晨公司给其个人办理银行存折并打入100万元,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被告人其后付给郭涛的65万元,虽未明确约定性质,但鉴于郭涛尚有不少于65万元股权转让款未收回的事实,以及被告人认为是股权转让款,郭涛也认为是泽楷公司支付的收购其在天然气公司80%股权的转让款及相关款项的事实,故不应按合同诈骗罪进行处理。杨建伯所借3万元及符清波所借12万元,二人均称所借之钱要还给被告人,且杨建伯称符清波所借12万元其并不知情,故该二人的借款并不能改变此款已被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事实,证人付强证实其并未借被告人钱,而是被告人于2008年偿还了以前所借付强的钱。综上,对被告人所辩称给郭涛的65元不应按犯罪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利用合同诈骗被害人3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犯罪所得大部分已被追回,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经济活动中的犯罪行为,保障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宗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35万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中西冠晨公司(除已被冻结的286573.87元外,被告人杨宗兰退赔63426.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玉强

                            代理审判员  张巧梅

                            代理审判员  刘战玲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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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xl10 发表于 2017-6-5 10:3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昆仑的就好,有了酒泉天然气,发的贴子都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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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帅的阿哥 发表于 2017-6-5 10:34:34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暮离 发表于 2017-6-3 13:56
你们工商局也不调查就敢睁眼说瞎话,真的你们不怕祖坟被刨了吗?

别打我 我只是看到网上的新闻 不是工商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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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hle 发表于 2017-6-5 14: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局的该下岗了!傻X!竟敢和央广网的说法背道而驰,你们脑子里装的是大粪吧!酒泉又出名了,紧接着又该有领导下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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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离 发表于 2017-6-5 15:07:24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帅帅的阿哥 发表于 2017-6-5 10:34
别打我 我只是看到网上的新闻 不是工商局的

不好意思哈,不是说你,说工商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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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banyekongxiang 发表于 2017-6-5 16: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lgj 发表于 2017-6-3 16:18
这个今早中央广播中国之声播报的

你用的什么软件,有了你的图片,这个帖子才算是有图有真相了呀!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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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别姬lj 发表于 2017-6-5 16: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淡淡的问一下,酒泉市天然气公司是国企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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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_for_4 发表于 2017-6-5 17: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J B逗!  “美多、邦太、万喜”是什么鬼?  我只知道方太、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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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雪88 发表于 2017-6-5 20:45:26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霸王别姬lj 发表于 2017-6-5 16:29
不好意思,淡淡的问一下,酒泉市天然气公司是国企还是什么?

私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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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木木2016 发表于 2017-6-5 20:52:46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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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老人 发表于 2017-6-11 10:41:51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酒泉市天然气公司违法这么严重,市工商局就看不见吗,一个执法部门怎么能让酒泉市天然气公司牵着鼻子走呢,强制安装高价报警器,是不是强制交易;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搞垄断,是不是违法;酒泉市天然气公司指定4家杂牌燃气灶具经销商,肯定是拿了回扣了,是不是有商业贿赂呢;燃气初装费国家早就明文规定不准收取,是不是滥收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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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quan8112@ 发表于 2017-7-4 16: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买美的、华帝、老板、帅康等这些品牌的炉头还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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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_for_4 发表于 2017-7-4 16: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煞笔一样的公司,连资本主义社会都有个反垄断呢,咱们大酒泉居然也有这样的垄断行业,不得不说,酒泉的相关部门,你们牛,真牛!
你要忘了,等你们退休了,你们没权了,也得用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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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A 发表于 2017-7-4 23: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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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言败啊 发表于 2017-8-1 13:10:07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hairun1028 发表于 2017-6-3 12:49
国企又不行贿当然混不开了。

说的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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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仙 发表于 2017-8-2 09: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能骂脏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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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9370078 发表于 2017-8-2 09:45:05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把酒泉的这些贪官都抓了.小小的酒泉城都成啥样子了,官商勾结大点的工程全是关系户干.全都是豆腐豆腐渣工程,可怜了我们这些小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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