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泉网络志愿者团队注册及注册名称的征求意见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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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呮 发表于 2012-6-12 01: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戈壁神鹰 于 2012-6-12 14:03 编辑

各位志愿者、网友朋友:
    大家好!
    酒泉网络志愿者团队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理念,经过团队成员多年来的奋斗和努力,在关爱弱势群体、扶贫救困、交通安全、预防艾滋、环境保护、赛事安保、防火减灾等社会事业方面做出了一些成绩。 为加快志愿者团队规范化建设步伐,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人心,汇聚力量,促进团队茁壮成长和逐步壮大,2011年至今,经团队成员多次提议、会议商讨,逐步将酒泉网络志愿者团队注册事宜提上议事日程。经团队组织成员会议初步商讨,拟将“酒泉网络志愿者团队(协会)”在市民政局进行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由于受相关规定制约,且与主管部门沟通衔接,不能出现“网络”二字进行团队名称注册,注册名称需要更改。为尊重团队历史沿革和真实特性,团队活动中称谓保持不变,2012年6月11日,酒泉网络志愿者团队召开组织成员会议再次对团队是否注册及注册名称进行了商讨,并提出了一些初步意见。
   为充分发扬团队民主,保障未参会网络志愿者的知情权和意见建议权,共同参与团队重大事务决策,故在网上发帖,将6月11日会议收集整理的意见建议反馈大家,征求和听取广大志愿者、网友意见建议。望积极发言,群策群力、集思广益。
   征求意见格式:
     1、是否赞成团队注册:是/否(原因)
     2、团队注册名称:酒泉XX志愿者协会/(另提)

     备注:意见、建议征求截止日期2012年6月17日



                                  酒泉网络志愿者团队
                                    201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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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莫呮 发表于 2012-6-12 01: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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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 发表于 2012-6-12 10: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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嚒嚒哒 发表于 2012-6-12 10: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注册。个人认为:注册为非营利团体法人是志愿者团队发展的最终走向和必然;1.可以得到来自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的高度认可。2.能够得到来自更多方面的支持(如:各种基金会的支持、企业等各方面的支持)及联合公益行为。3.对广大志愿者历年来的付出和努力得到认可。持全国统一的证件,记录服务时间等信息。4.让参与进来的志愿者不再感到压力巨大、有心无力(酒泉网络志愿者团队这么多年来,很多人不但自己出力、出物、还自己大量出资去购置相关物品、去捐款等,很多有心的朋友想做,但顾虑很多.不注册就得不到政府等很多机关的重视何认可,不注册即使有公司团体或基金会想支持团队,这个团队甚至连个法人账号、公章都没有)5.便于承接和开展各种志愿者项目活动(举例:去年底的全省各地志愿者艾滋病年终总结会我有去参加,全省各地的项目开展城市,都有注册的正规志愿者团队,而唯独酒泉没有。国家艾滋病项目领导来到甘肃参会,对每一个地方的参会组织都做了考察、了解。唯独没有看酒泉团队的任何资料和情况、因为酒泉团队在他们眼中就是个草台班子、连基本的团体法人资格都没有、连基本的各大机构部门分工都没有、谁还让你继续做。总不可能把项目资金打给个人账号让你去做吧。据我所知、现在有很多公益项目资金在寻找志愿者团队去做一些公益项目的,只可惜酒泉团队得不到认可。很多基金会等并不希望和各地政府去打交道合作开展公益项目,只希望能和NGO团队合作去开展(但至少是被政府所认可的团体),汗颜的是,酒泉团队连NOG都算不上,干了这么多年,真是悲剧。。。)


参考名称:
              酒泉青年志愿先锋队

              酒泉“有爱红马甲”志愿者团队
               
              酒泉“曙光”志愿者团队

点评

很全面,分析的很透彻,志愿者团队注册是势在必行了。  发表于 2012-6-12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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嚒嚒哒 发表于 2012-6-12 10: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戈壁神鹰 于 2012-6-12 18:05 编辑

看看人家的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利用自身知识、技能、体能、时间等,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的指导和保障工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倡导和鼓励单位、个人宣传志愿精神,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七条  每年三月五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成立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名称为志愿者协会。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二)招募、登记、培训、管理、考核、表彰志愿者;
(三)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制定志愿服务评价制度;
(五)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志愿服务应当统一志愿服务标识,实行注册志愿者登记制度。
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由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章  志 愿 者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
第十三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志愿者的个人信息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
(七)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五)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六)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七)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隐私、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和社区、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事先征求志愿者意见。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按照志愿服务组织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和潜在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对是否提供服务给予答复。  
志愿服务组织也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直接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开展高风险或者涉外的志愿服务以及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其他志愿服务,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根据服务项目需要,对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项服务培训,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卫生保障。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和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障。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其他合法来源。
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和社会的监督。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组织、个人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捐赠者和资助者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四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招考公务员或者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志愿服务能力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并将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高等学校和中学应当鼓励学生参加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将其纳入社会实践或者综合实践活动,并建立相关的考核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本单位、本系统的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未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个人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可以与受助者约定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
,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提供志愿服务的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或者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名义、志愿服务标识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性活动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侵占、私分、挪用志愿服务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到省外、境外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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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恰恰 发表于 2012-6-12 13: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一个选项好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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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壁神鹰 发表于 2012-6-12 14: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注册,同意4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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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兰 发表于 2012-6-12 14: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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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幻水晶☆ 发表于 2012-6-12 15:48:3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2:}通过 {:soso_e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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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天飞 发表于 2012-6-12 17: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一、同意注册。这将有利于在以后的活动中有法律支撑。
二、团队名称倾向于“神州”,“祁连”这类有区域代名词,有地域性标志的名称。

点评

满天飞建议不错,顶你上天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6-12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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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如止水 发表于 2012-6-12 17:40:26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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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姑娘的蘑菇 发表于 2012-6-12 17: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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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 发表于 2012-6-12 19: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满天飞 发表于 2012-6-12 17:15
个人意见:
一、同意注册。这将有利于在以后的活动中有法律支撑。
二、团队名称倾向于“神州”,“祁连” ...

满天飞建议不错,顶你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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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欣然 发表于 2012-6-12 19: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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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 发表于 2012-6-12 19: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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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 发表于 2012-6-12 22: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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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生 发表于 2012-6-12 23:53:15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倾向于曙光………你懂的,嘿嘿………满足我的虚荣心吧…………………再说了,这个听上去就充满希望,正能量!!哈哈,曙光是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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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壁神鹰 发表于 2012-6-13 02: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征求意见帖
顶起来大家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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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瓦落地 发表于 2012-6-13 14: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酒泉“有爱红马甲”志愿者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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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鱼哥 发表于 2012-6-13 16: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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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痕 发表于 2012-6-13 18: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注册!注册之后,好像提供办公室,及需要帮助的信息。

点评

偏向于曙光....  发表于 2012-6-13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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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开心 发表于 2012-6-13 20: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512志愿者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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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天飞 发表于 2012-6-13 22:34:47 | 显示全部楼层
5.4志愿者的谐音为“我是”志愿者,同时凸显了“5.4青年节”这个年龄段。要不来个“54志愿者团队”或者“54志愿者服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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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池清凉 发表于 2012-6-14 11: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注册

比较赞同:酒泉“有爱红马甲”志愿者团队 (如果叫酒泉“爱心红马甲”志愿者团队是不是更好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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嚒嚒哒 发表于 2012-6-14 17: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次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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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鱼哥 发表于 2012-6-14 19: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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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念 发表于 2012-6-14 20: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注册
酒泉“曙光”志愿者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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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壁神鹰 发表于 2012-6-15 00: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继续征求意见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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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壁神鹰 发表于 2012-6-16 08: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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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鱼哥 发表于 2012-6-17 23: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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